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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1刑初165号

吴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1刑初165号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2015年11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2015年12月7日,经汨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于当日执行。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6)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湘F83E**号轿车沿S201线由北往南行驶至汨罗市桃林寺镇十龙村前路段时,将由东往西横穿公路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遇行人横穿公路时,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报警后主动投案。2015年12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驾驶证复印件、汨公交认字(2015)第A0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汨公物鉴尸检字(2015)第76号法医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证人陈昔良、刘荣春、杨辉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报警,并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何自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