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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2470号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广西沃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百色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沃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百色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丁磊,丁士勋,黄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470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陈婷,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沃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丁士勋。被执行人百色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法定代表人向俊。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法定代表人丁俊杰。被执行人丁磊。被执行人丁士勋。被执行人黄剑。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沃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百色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丁磊、丁士勋、黄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青民二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沃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百色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丁磊、丁士勋、黄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广西沃顺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百色融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丁磊、丁士勋、黄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6615544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全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玥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