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法执字第1611号之一

付胜引、舒园园与被执行人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胜引,舒园园,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胜引。申请执行人舒园园。被执行人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人付胜引、舒园园与被执行人云南弘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江永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庄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