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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行初148号

蔡建飞与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建飞,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84行初148号原告蔡建飞。被告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法定代表人张生华,镇长。委托代理人陆炜花,上海联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建飞诉被告启东市惠萍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建飞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撤诉的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建飞负担。

审 判 长  俞秋萍

审 判 员  陈立新

代理

审判员  王彩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