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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民初1176号

原告吕志同诉被告虎林市和兴打桩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吕志同,虎林市和兴打桩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1176号原告吕志同,男,44岁。被告虎林市和兴打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虎林镇。法定代表人张志奎,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了原告吕志同诉被告虎林市和兴打桩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向原告送达了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于接到该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缴案件诉讼费550元,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张淑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 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