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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407号

方芳与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芳,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笕商初字第407号原告方芳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帮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明,浙江西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芳诉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芳,被告委托代理人许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原告系杭州大世界五金城33幢217室业主。2012年9月2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一份,约定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出租给乙方统一经营管理;租赁期限15年,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27年12月17日,为培育市场,甲方同意前二年零租金,第三年保底租金收入为1200元/㎡.年,第三年起的租金收入均按季度支付,支付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第三年的商铺租金67476元;2、判令被告按每月2%的民间借贷利率支付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1月19日的租金延期利息13459.2元;3、判令被告继续按每月2%支付自2015年11月20日起的租金延期利息至全部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发票、委托管理合同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委托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第三年的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房屋面积为56.11平方米,故相应租金为67332元。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原告以月利率2%主张经济损失缺乏依据。原告的利息损失可参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暂算至2015年12月20日的利息损失为178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芳租金67332元及利息损失1786元,2015年12月21日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以673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方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911.5元,由原告方芳负担133.5元,被告杭州大世界五金城有限公司负担778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陆莉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