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639号原告郝有峰,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张军伟,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有峰与被告张军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有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06元,减半收取2553元,由原告郝有峰负担。
审判员 康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