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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639号

郝有峰与张军伟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郝有峰,张军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639号原告郝有峰,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码:。被告张军伟,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有峰与被告张军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郝有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06元,减半收取2553元,由原告郝有峰负担。

审判员  康永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