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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3民初1200号

陈桂月与李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桂月,李其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3民初1200号原告陈桂月,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朱建林,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其祥,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月诉被告李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免交申请,故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伟娇

审 判 员  洪华全

人民陪审员  余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小凤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