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2民初869号
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康乐街道将军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龚朝利。
委托代理人:韩健。
委托代理人:张振。
被告:罗明连,女。
被告:黄国礼,男。
被告:杨琦,男。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明连、黄国礼、杨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7月25日向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的七天之内预交本案诉讼费用,但原告江西万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也未按照规定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钟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惠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