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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4654号

靳瑞琴与张凤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靳瑞琴,张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654号

原告:靳瑞琴,女,194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镕诚,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柯,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凤英,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靳瑞琴与被告张凤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靳瑞琴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瑞琴撤诉。

审判员  张晓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马靖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