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654号
原告:靳瑞琴,女,194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镕诚,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柯,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凤英,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靳瑞琴与被告张凤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靳瑞琴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瑞琴撤诉。
审判员 张晓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马靖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