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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财保181号

朱广英与汤利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广英,汤利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财保181号申请人朱广英。被申请人汤利利。

申请人朱广英与被申请人汤利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汤利利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部,并提供张效瑞、孙卓爱共同共有的位于薛城区永福北路福泉小区30号楼东4单元1层西户住房一套(枣房权证薛城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汤利利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部;

二、查封申请人朱广英提供担保的张效瑞、孙卓爱共同共有的位于薛城区永福北路福泉小区30号楼东4单元1层西户住房一套(枣房权证薛城字第××号)。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徐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