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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6民特160号

上海尚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易俊雄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易俊雄,上海尚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特160号申请人易俊雄,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申请人上海尚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姜尚。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易俊雄与上海尚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易俊雄与上海尚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支付劳动报酬纠纷,于2016年7月7日经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6月30日结束;

二、上海尚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易俊雄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工资44433元,分别于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每月1日各支付3702元,转账至易俊雄银行账户;

三、双方均无异议,再无其他劳动争议和薪资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易俊雄与上海尚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7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阳璟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潘 寅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