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2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花秀,女,1936年2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莫翠林,女,1965年6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莫翠兰,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莫立游,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莫翠娥,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吴灿云,女,1957年7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罗花秀、莫翠林、莫翠兰、莫立游、莫翠娥与被执行人吴灿云继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922民初1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吴灿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吴灿云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罗花秀、莫翠林、莫翠兰、莫立游、莫翠娥征收补偿款100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43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交到法院,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宅基地的问题上达成了共识,等落实好宅基地后再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习军
审判员 张爱宝
审判员 潘维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