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3252-132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深圳软件园7栋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08412959。
法定代表人:谢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广东��建律师事务所律师。13252号案件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伟华,男,198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娜,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13253号案件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瞿鸿霞,女,198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娜,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13254号案件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羽,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13255号案件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吉龙,男,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13256号案件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备刚,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13257号案件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雁,女,汉族,1989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平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娜,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伟华等六人劳动合同纠纷六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3697-3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六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雅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判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工资差额;2、判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有关六案具体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被上诉人谢伟华等六人的二审答辩请求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关答辩理由详见答辩状及二审庭审笔录。本院二审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雅图公司于二审审理中确认,其未能提供被上诉人谢伟华等六人的考勤记录��且,其为被上诉人谢伟华等六人均缴交社会保险至2015年10月。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六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本六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被上诉人谢伟华等六人的离职时间;
二、上诉人雅图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谢伟华等六人工资差额;
三、上诉人雅图公司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谢伟华等六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关于争议焦点一,上诉人雅图公司主张被上诉人谢伟华等六人的离职时间为2015年8月底,但由于其未能提供被上诉人谢伟华等六人的考勤记录,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谢伟华等六人提供的证据,结合上诉人雅图公司为被上诉人谢伟华等六人缴交社保的时间,采信被上诉人谢伟华等六人关于离职���间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焦点二,双方当事人于原审庭审中确认,上诉人雅图公司仅支付被上诉人谢伟华等六人至2015年7月的工资,且仅支付了工资的60%,上诉人雅图公司应依法足额支付被上诉人谢伟华等六人2015年7月至离职之日的工资差额。经核算,原审法院计算被上诉人谢伟华等六人工资差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雅图公司主张不予支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上诉人雅图公司主张被上诉人谢伟华等六人系自动离职,但并未提交考勤记录予以证明,且因上诉人雅图公司确认其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谢伟华等六人因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的主张并无不当,上诉人雅图公司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经核算,六案原审判决的数额无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雅图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六案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六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人民币60元,由上诉人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翟 墨
代理
审判员 徐 雪 莹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梁艺(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