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9011号原告屠友祥,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谷洪波,上海知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德荣开口销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投资人包德荣。委托代理人徐叶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洁灵,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屠友祥诉被告上海德荣开口销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费缴纳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友祥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吉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