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426号申请执行人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胡雪连,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定南县鹅公镇。被执行人陈安平,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定南县鹅公镇。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胡雪连、陈安平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胡雪连、陈安平应支付申请人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款23821.0元,承担执行费257.31元。现因被执行人胡雪连、陈安平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4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钟东明
审判员 郭贤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赖宝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