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81执2485号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杨伟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杨伟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2485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丹阳市。法定代表人吴正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伟星。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杨伟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苏1181行审120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所作[2015]丹国土资罚第40066��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因其他执行事项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裁定,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行审120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现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俊执行员 路忠贤执行员 戎光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臧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