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536号之二申请人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戴广明,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
申请人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戴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戴广明名下的房产三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85万元。担保人马伟东自愿以房屋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昌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戴广明名下的位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被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玉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晓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