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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5732号

张秀芹与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秀芹,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732号原告张秀芹,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清,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芹与被告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青岛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该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亦不申请公告送达,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秀芹的起诉。驳回起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