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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民初2260号

关超训诉北京宏升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关超训,北京宏升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6民初2260号原告关超训,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宏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7599室。法定代表人曹应东。

原告关超训与被告北京宏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孙竞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褚立香、郑银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超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宏升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关超训起诉称:2015年2月1日,被告称其能特殊办理大额信用卡,前期只需要收取诚意金1万元就能办一张。2015年3月20日,原告通过光大银行向被告在中国平安银行北京光华路支行开立的曹应东账户(×××)转账王义、刘丽英办理信用卡诚意金2万元。时至今日,被告并没有办妥其承诺的大额度信用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返还2万元诚意金,被告拒不返还。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诚意金二万元并支付利息(以二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宏升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本院采信了原告起诉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举的微信截图、银行汇款凭证、出资确认书、判决书等证据及原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未按其承诺办妥信用卡,应向原告返还收取的诚意金2万元,迟延返还应支付相应利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宏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关超训诚意金二万元及利息(以二万元为基数,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北京宏升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宏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三百一十二元,由被告北京宏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竞

人民陪审员  褚立香

人民陪审员  郑银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