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5379号原告丹阳新苏南广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云阳镇迈村工业园丹金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贡咏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嫚,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贵玉。委托代理人杨秀晖,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丹阳新苏南广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丁贵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丁贵玉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新苏南广胜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丁贵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玲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陈贤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