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6510号
原告:高某。
被告:张某甲。
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张某乙由原告抚养,无需对方承担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0年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儿张某乙。婚后发现被告喜欢赌博,还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2009年被告离家至今杳无音信。
原告曾两次提出与被告离婚均未果。现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甲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中学读书时认识,200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后因被告参与赌博等,导致夫妻矛盾,被告于2010年年底离家外出。2011年7月,原告与女儿离开常熟,至上海生活。
原告曾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同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2015年5月28日,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2016年6月15日,原告第三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由被告张某甲的父母接收,故庭审后本院向张某甲的父母进行了调查。他们陈述,他们把高某起诉离婚的事与张某甲讲了,因为张某甲在北京做生意,没有时间回来开庭;张某甲对婚姻的意见是随便高某怎么样。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后因被告参与赌博等原因导致夫妻矛盾,被告离家外出数年,原告亦于2011年7月离开常熟至上海生活,双方已分居多年,互不尽夫妻义务,可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因婚生女儿张某乙自2011年7月开始随原告在上海生活,已适应了目前的学习、生活环境,故女儿由原告抚养教育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表示由其承担女儿的全部抚养费,无需被告承担,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中质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儿张某乙由原告高某负责抚养教育,并承担女儿至独立生活时止的全部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审判员 王鸣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夏 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