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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2447号

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丁玉发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丁玉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447号

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赵国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彤,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丁玉发,住吉林省桦甸市。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丁玉发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桦甸市供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