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619号原告樊二军,男,1981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天兴村三组。被告孙玉霞,女,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孙吉镇南胡村二组。委托代理人吴英杰,临猗县孙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二军与被告孙玉霞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二军于2016年8月2日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二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樊二军承担。
审 判 长 毛旭辉
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
人民陪审员 严海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卫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