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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特436号

深圳市四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与唐青,崔韦琦,崔韦萱,朱秀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深圳市四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唐青,崔某甲,崔某乙,朱秀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特436号申请人深圳市四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富桥第三工业区二期A2栋110号。法定代表人盛洁,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杭德彬,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青,户籍地址广东省龙川县。被申请人崔某甲。被申请人崔某乙。被申请人朱秀莲,户籍地址新疆五家渠市。共同委托代理人倪素芹,广东星辰(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赖俊,广东星辰(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深圳市四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公司)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5]23523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四通公司申请称,申请人四通公司与被申请人唐青、被申请人崔某甲、被申请人崔某乙、被申请人朱秀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2015]2353号仲裁裁决。该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理由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但本案中,仲裁委所支持的各项赔偿项目的金额总和已远远超过了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且本案争议的事项并不属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事项,因此,本案应当为非仲裁裁决,仲裁委认定本案为终局裁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存在错误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因此,申请人四通公司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2015]2353号仲裁裁决。综上所述,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法院裁令:依法撤销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5]2353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唐青、被申请人崔某甲、被申请人崔某乙、被申请人朱秀莲答辩称,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5]2353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四通公司的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具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本院认为,本案仲裁裁决裁令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上述裁决项并不受1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数额的限制。因此,仲裁裁决认定本案属于一裁终局并无不妥。用人单位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相关劳动仲裁裁决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相关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四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四通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庄 齐 明

审判员 唐 林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郑晨(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