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115号
原告:王银君。
委托代理人:姜海洁。
被告:张丽。
被告:刘玉君。
被告:金武。
委托代理人:权哲,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君诉被告张丽、被告刘玉君、被告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君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补充证据,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6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王银君负担。
审 判 长 徐秀叶
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
人民陪审员 秦绪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