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图民初字第1115号

王银君与张丽、刘玉君、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银君,张丽,刘玉君,金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1115号

原告:王银君。

委托代理人:姜海洁。

被告:张丽。

被告:刘玉君。

被告:金武。

委托代理人:权哲,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银君诉被告张丽、被告刘玉君、被告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银君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补充证据,另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6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220元,由原告王银君负担。

审 判 长  徐秀叶

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

人民陪审员  秦绪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