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1162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大亚湾大道226号德丰公馆10楼1006号房。
法定代表人:郭兴光。
委托代理人:王军,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小强,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住江西省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0.5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宏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021元,应退回1010.5元。(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邹伟如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徐 黎与原件核对无误
书记员 陈丹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