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749号
原告: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公司董事长职务。
被告:张刚,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告:张沙沙,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刚、张沙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谢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