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6民初1749号

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张刚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刚,张沙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1749号

原告: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静,公司董事长职务。

被告:张刚,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被告:张沙沙,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刚、张沙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湖北鑫惠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万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谢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