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8民初283号之一原告覃海某,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被告韦雪某,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蓝寿某,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桂1228民初28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判决已生效,查封覃海某与农桂香的房产已无实际意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覃海某所有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贵城镇新区二路世纪花园商住楼房产(房产证号:贵房权字第××号)、覃海某与农桂香共有的位于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330号18幢1××3号房产(房产证号:贵港房权证港北区第××号)的查封。
审判员 易 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蒙山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