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5执545号申请执行人李高才,男,生于1958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杨令,男,生于1986年7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古蔺县人民法院(2015)古蔺民初字第231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令有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令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杨令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杨令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杨令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鹏
审判员 王尚钦
审判员 邱绍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