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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05355号

吴建梅与陈方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吴建梅,陈方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05355号

原告:吴建梅。

委托代理人:俞国强,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方雄。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中路***号。

负责人:楼国栋。

原告吴建梅诉被告陈方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方雄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5493.14元;2、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最高限额内对原告的全部损失先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3、判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最高限额内对原告的全部损失先予赔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诉称事实与原告提交的证据载明事实不符,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吴建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夏惠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