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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刑初293号

被告人谢光华犯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谢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81刑初293号公诉机关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光华,绰号“漏子”,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10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2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耒检公诉刑诉[2016]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光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耒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光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光华于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3月11日,先后盗窃作案7次,盗窃价值15807元。该院认为,被告人谢光华的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建认对被告人谢光华在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现场指认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文、郑某、刘某英等证言;3、被告人谢光华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勘验及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被告人谢光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谢光华伙同李龙(另案处理)来到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梅桥居委会8组一居民楼前,将被害人李某文停放在楼梯间的一辆白色小绵羊助力车盗走。销赃后,被告人谢光华分得300元。2、2016年2月17日晚上,被告人谢光华来到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梅桥居委会12组被害人郑某家中,盗走5包黄芙蓉王香烟、6包红梅王香烟、一个挎包及粮票、银币等物品。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意见为:5包黄芙蓉王香烟价值125元。3、2016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谢光华来到耒阳市大市乡泉星村9组被害人刘某英家中,盗走400余元现金及一部诺基亚手机、一件黄色皮衣、一条裤子、银行卡、借书证、医疗卡等物品。4、2016年2月19日中午,被告人谢光华来到耒阳市正源学校对面一居民楼3楼被害人朱某萍家中,盗走一部IPAD5平板电脑、一部VIVO牌Y23型号手机。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意见为:平板电脑价值1308元;手机价值638.40元。5、2016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谢光华来到耒阳市金山路烟草公司附近被害人杨某租住的车库内,盗走五贝子牌染发剂21盒、洁丽秀牌毛巾8条、裂可宁牌护手霜10支、黑靓牌一抹黑染发剂10盒。6、2016年3月6日晚上,被告人谢光华来到耒阳市正源学校对面一居民楼2楼被害人刘某红家中,盗走一部小米牌note手机、一个黑色双肩包(内有现金1688元)、一个金士顿U盘等物品。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意见为:小米手机价值1344元;金士顿U盘价值30元。7、2016年3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谢光华伙同李小杰(基本情况不详)来到耒阳市新市镇紫云路文化广场1栋404室被害人倪某平家中,盗走8000元现金、一部白色酷派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环。事后,被告人谢光华分得3900元现金、两部手机及黄金首饰。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值鉴定意见为:酷派手机价值240元、OPPO手机价值384元、黄金戒指价值1160元、黄金耳环价值290元。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光华于2011年10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2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谢光华的供述,证实他单独或伙同他人入户或在公共场所共计盗窃作案7次,盗窃现金、摩托车等财物的事实。2、同案李龙的供述,证实他与被告人谢光华在梅桥居委会盗窃一辆助力车的事实。3、被害人李某文、郑某、刘某英、朱某萍、杨某、刘某红、倪某平的陈述,证实他们家被人入户盗窃财物或将摩托车停放在公共场所被盗窃的事实,且与被告人谢光华的供述相互印证。4、被告人谢光华现场指认照片、部份赃物照片和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谢光华盗窃作案的具体位置和部份赃物的外观特征。5、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扣押了被告人谢光华作案工具及盗窃被害人刘某红、倪某平、杨某的部份赃物,并由上述被害人领回。6、证人谢光桂的证言,证实从其家搜出的染发剂、洁丽秀牌毛巾、裂可宁牌护手霜、黑靓牌一抹黑染发剂是被告人谢光华放在他家里的。7、证人何佳俊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谢光华从他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日产阳光小车。8、耒价认定(2016)229号价格认定书,证实被告人谢光华所盗窃黄金戒指、耳环、手机等财物相应的价值。9、(2011)耒刑一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谢光华2011年10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2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10、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谢光华系抓获归案。11、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谢光华的基本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光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光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谢光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光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定,对被告人谢光华应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因此,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谢光华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

二、被告人谢光华盗窃被害人李某文、郑某、刘某英、朱某萍、杨某、刘某红、倪某平的财物,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郑梓元

人民陪审员  王云生

人民陪审员  钟军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黄 婷校对责任人郑梓元印刷责任人黄婷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