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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4182号

王士福与台州市黄岩万达纸业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士福,台州市黄岩万达纸业制造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182号

原告:王士福。

被告:台州市黄岩万达纸业制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206849Y。住所地:台州市黄岩江口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国凤,该厂负责人。

原告王士福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万达纸业制造厂(以下简称万达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万达制造厂支付货款2514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万达制造厂向原告王士福购买煤炭,尚欠原告货款2514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黄岩万达纸业制造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士福货款251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该利息自2016年6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1元,减半收取2535.50元,由被告台州市黄岩万达纸业制造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71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员 吴良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肖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