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璧法民初字第4917号

徐元清与重庆市璧山区双柏建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徐元清,重庆市璧山区双柏建材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璧法民初字第4917号原告徐元清,男,汉族,1952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陈世军,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唱,重庆弘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双柏建材厂,住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双柏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9005K。法定代表人陈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元清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双柏建材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元清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7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徐元清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对方当事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元清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徐元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 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佳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