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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335-1号

张志良、孙伟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志良,孙伟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335-1号

申请执行人:张志良,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执行人:孙伟怀,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张志良与被执行人孙伟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3727号民事调解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4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及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 礼

代理

审判员  连品方

代理

审判员  冯文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家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