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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行初153号

陈泰南与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泰南,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雷芙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502行初153号原告陈泰南,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毓君,南安市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江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0383782-6。法定代表人黄活泼,局长。第三人雷芙蓉,女,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

原告陈泰南诉被告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雷芙蓉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原告陈泰南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陈泰南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泰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泰南负担。

审 判 长  郑立群

审 判 员  杨 芳

人民陪审员  龚勤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孟娴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