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287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班某某,男,壮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1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2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某某犯寻衅滋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辩护意见被告人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陈某驾驶车牌号为粤EHXXXX的一辆本田思域小车途径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荷坳社区时,见被告人班某某在该路段低头迎面向其走来,陈某便减速避让。被告人班某某见状将陈某驾驶的汽车拦住,随后用拳脚踢砸陈某汽车。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班某某抓获。经鉴定,陈某汽车的损失值为人民币7970元。本院意见被告人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判决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 决一、被告人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12月1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赔偿被害人陈某的财产损失人民币7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晓 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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