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初201号原告侯鑫,男,生于1992年9月18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正春,略阳县徐家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彦龙,男,生于1985年11月15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
委托代理人:封建昌,略阳县白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鑫诉被告侯彦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鑫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侯鑫承担。
审 判 长 王步华
审 判 员 王 蓉
人民陪审员 任国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