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民初201号

侯鑫与侯彦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2-06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侯鑫,侯彦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初201号原告侯鑫,男,生于1992年9月18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正春,略阳县徐家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彦龙,男,生于1985年11月15日,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略阳县.

委托代理人:封建昌,略阳县白水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鑫诉被告侯彦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鑫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侯鑫承担。

审 判 长  王步华

审 判 员  王 蓉

人民陪审员  任国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