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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刑初62号

胡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胡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022刑初6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务农兼个体经营,中共党员。被告人胡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休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被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李美琳,安徽李美琳律师事务所律师。休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休检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莺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李美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胡某申领了溪口镇碜溪村珠帘组流转拍卖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签署凭证采伐承诺书。后胡某雇请张某甲为其进行砍伐,张某甲和程某等人进行砍伐时,砍伐范围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休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采用样园调查,认定超范围采伐杉树蓄积90.86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辩称:其是因妻子患有××,在外就医,便疏于被伐山场的管理,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仅就量刑情节发表以下意见:本案中林业部门在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被委托人黄某也没有尽责,加上被告人因妻子患病等因素,疏于对被伐山场的管理,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胡某竞买下休宁县溪口镇碜溪村珠帘组“牛栏坞”山场(该山场是“金钱坞”山场中的一部分)的林木。2014年12月2日,胡某以溪口镇碜溪村珠帘组的名义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委托溪口镇碜溪村珠帘组组长黄某陪同林业站工作人员前往该山场进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其本人没有到场。2014年12月12日,胡某领取了编号分别34102205141211015和34102205141211016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签署了凭证采伐承诺书。后胡某雇请张某甲为其进行砍伐,并委托黄某带张某甲上山告诉张某甲砍伐范围,其本人未告诉张某甲相关的砍伐内容。后黄某因故未带张某甲上山,只是在家门口将砍伐范围告诉了张某甲。张某甲就随后和程某等人进行砍伐,在砍伐34102205141211015号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山场时,张某甲因理解错误,导致实际砍伐范围超过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砍伐林木的整个过程中,胡某既没有到山场上进行监督管理,也没有向黄某、张某甲了解相关事宜。经休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采用样园调查,认定超范围采伐杉树蓄积90.8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滥伐的林木拍卖款和折价款共计29082.2元,现存于休宁县森林公安局账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1.休宁县森林公安局提供的人口信息,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林权证,林木采伐申请材料,林木采伐许可证,木竹检尺结算凭证,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表及设计图,凭证采伐承诺书,关于溪口镇碜溪村珠帘组“金钱坞”山场流转拍卖、超范围采伐及检量、样园调查的情况说明,拍卖会会议记录,拍卖款结算票据和汇款凭证,扣押清单,溪口镇人民政府下达2014年有关木材采伐计划的通知,休宁县司法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张某甲、程某、张某乙、刘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4.休宁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照片、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人所有的树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针对辩护人提出:被委托人黄某未尽职责,及胡某因家庭情况疏于对被伐山场进行监督管理,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对此在量刑时予以考量。被告人胡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退赃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违法所得两万九千零八十二元两角,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该款由暂存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丽秀

代理

审判员  祝丽红

人民陪审员  贾维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余志强附刑法条文: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