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2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国网安徽宿松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陈友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2012)松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友明给付申请执行人国网安徽宿松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电费194.6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陈友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友明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4.6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家国
代理
审判员 黄结弟
代理
审判员 张素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