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8执129号

廖光召与郭彩峰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光召,郭彩峰,郭家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廖光召,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郭彩峰,男,1964年3月1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郭家旺,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住定南县。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廖光召申请郭彩峰、郭家旺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彩峰、郭家旺应支付申请人廖光召案款76606.0元,承担执行费1049.09元。现因被执行人郭彩峰;郭家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钟东明

审判员 郭贤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赖宝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