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廖光召,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郭彩峰,男,1964年3月1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郭家旺,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住定南县。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廖光召申请郭彩峰、郭家旺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彩峰、郭家旺应支付申请人廖光召案款76606.0元,承担执行费1049.09元。现因被执行人郭彩峰;郭家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钟东明
审判员 郭贤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赖宝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