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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财保54号

洛阳跃安建材物资购销部与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G310洛阳市境(市区段)改建工程NO.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跃安建材物资购销部,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G310洛阳市境(市区段)改建工程NO,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财保54号申请人洛阳跃安建材物资购销部,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负责人黄俊强,任该物资购销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办理保全。被申请人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G310洛阳市境(市区段)改建工程NO.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孟津县朝阳。负责人曹廷舟,任该项目部经理。被申请人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王宏军,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洛阳跃安建材物资购销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G310洛阳市境(市区段)改建工程NO.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洛阳跃安建材物资购销部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责任限额1500000元保单保函一份及吕亚红所有的位于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东段69号50幢2-xx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洛阳跃安建材物资购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G310洛阳市境(市区段)改建工程NO.5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二、查封吕亚红所有的位于洛阳市瀍河区中州东路东段69号50幢2-XXX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苗存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义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