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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3371号

原告陈鸿波诉被告闵远福、张春华及第三人遂宁市正易合创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鸿波,闵远福,张春华,遂宁市正易合创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3371号原告陈鸿波,男,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敏,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闵远福,男,汉族。被告张春华,女,汉族。第三人遂宁市正易合创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336号。法定代表人杨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鸿波诉被告闵远福、张春华及第三人遂宁市正易合创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鸿波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鸿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0元,减半收取2430元,由原告陈鸿波负担,报经本院院长审批后免交。

审 判 长  何 杰

审 判 员  杨小平

人民陪审员  曾小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