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2010号
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东风大街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孔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新荃,新疆景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富丁,男,汉族,个体劳动者。
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贺富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被告贺富丁已交清暖气费为由向本院��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 素 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马里亚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