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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执恢89号

黄雪弟与阳朔县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雪弟,阳朔县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恢8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黄雪弟。被执行人阳朔县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法定代表人李旺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民初字第1、2、3、4、5、6号民事判决书、(2015)阳民初字第663号、1187号民事调解书、(2016)桂0321民初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阳朔县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该九件案件的执行通知书,限期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标的合计307.54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执行案件。现查明,被执行人阳朔县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37×××81账户有存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阳朔县旺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账号为37×××81的账户内人民币1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兆海

审 判 员 徐 磊

审 判 员 彭鹏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毛燕梅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