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819号
原告:王甲。
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7.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宋金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