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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6819号

王建苗与张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甲,张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819号

原告:王甲。

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5元,减半收取657.5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宋金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