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786号原告尹吉芬,女,1957年4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被告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隆化县。法定代表人赵国福,经理。被告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葛永刚,经理。
原告尹吉芬与被告隆化县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吉芬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吉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尹吉芬负担。
审 判 长 徐 杨
代理
审判员 苏 颖
人民陪审员 李丽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