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22民初1203号
原告:黎某,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代理人:李强,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建筑业,住荆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
审判员 龙中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夏梦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