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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3民初4482号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4482号

原告:吴某。

被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婷,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吴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