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4482号
原告:吴某。
被告: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婷,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吴某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