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第65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住所山东省栖霞市跃进路448号,组织机构代码49359020-4。
负责人:吴志刚,行长。被告李聪林,男,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烟台天宇广告有限公司,工人。住栖霞市。被告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山东栖霞松山镇政府。法人代表:杨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与被告李聪林、融基(烟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李聪林名下位于栖霞市霞光山色24号楼1单元4××号的房产[房权证号:栖房预栖房城字第00001975号];或查封被告在金融机构123564.73元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聪林名下位于栖霞市霞光山色24号楼1单元4××号的房产[房权证号:栖房预栖房城字第00001975号];或查封被告在金融机构123564.73元的银行存款。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牟 鹏
审判员 孙玉玲
审判员 赵志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路 平 来自